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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會元卷之二百六十五(第2页)

法官召酆都諸符使,當用筆叩。令符使立至,三叩不至,送御史準黑律從條,杖鐵火棒五百下。誤叩者死。

法官非利害緊急大祟,不得輕召。景陽宮四神違者,去壽一年,流一千里。

法官遇狂邪惡祟,欲召北陰景陽宮四神,用令左叩三下。三叩不至,送御史檢黑律從降十七功。出宮聽斷。誤叩者死。

法官非治魈通者,不得輕召二靈官,違者去十功。

法官用酆都符命並將黑紙黑書黑印燒化黑錢甲馬。

法官欲召馬宋二靈官,當用手撫令面三下。三叩不至,送御史將二神奏裁,去十八功。誤叩者死。

法官非治勁封大魔,不得輕召左

右禁司,犯者流三千里。凡法官流三千里,明受陽報,並令人出三千里也。

法官召二真君,以令下叩三聲。三聲不至,遣送御史,去三功。再犯奏裁。誤叩者死。

法官敬掌行酆都正令大權,部轄群魔。當朝夕不住,口誦北帝主帥咒。

即天蓬咒。

法官領酆都大權正令,部轄群魔,當朝夕一心朝禮,望北想天蓬真像長萬丈,禮拜誦咒,請炁鍊身。

法官欲召御史,須當望北口奏北帝及天蓬大聖,宣讀事意,然後召之。

法官凡有大祟,無法可治者,然後召御史。須當淨壇行水,不得令僧尼師巫婦女犯壇,犯者必死。須用符法,宜指揮酆都破穢都尉周傳罡,肅清壇儀,禁伏不祥,驅逐犯禁。

法官欲召御史,當用正令首叩五五二十五下,立至。如主將犯法不至,罪加一等,法官當奏聞北帝及天蓬府,準黑律行。

法官非利害事及鬼神領兵爭戰,不得召酆都全臺官吏神兵。

法官欲召全臺官將,並係御史魏伯賢主領,酆都全臺三十六將及外院八將及吏係鄧光遠主領。

法官欲召酆都全臺將吏,可平打令面,立至。如三叩不至,當飛奏北

帝,請命將兵元帥,依律聽旨。法官誤叩者死。

法官不得輕召六洞主宮大魔王,殺伐過重,必去其功。

法官所立酆都法壇,或建獄壇,必須當壇安奉天蓬真像,鎮伏酆都威猛魔眾。

法官欲召六洞主宮大魔王,親征戰鬼,當請天蓬大元帥為監軍,不然鬼兵出九幽,必害生命,法官罪當死。

法官欲召六宮魔王戰鬼,大行作用,須當普召天下名山大川主者,城隍社令,祇奉收捉,傳獻送迎,不得驚動,各安其職。若法官輕犯,法亦當死,墮入幽冥。

法官召六宮大魔,戰伐魔鬼畢,須奏謝三清玉帝真王,伐殺鬼神之罪。不然,靈官滅功。

法官召六宮大魔,領兵戰鬼,須當去令袋,開天獄,大叩六聲,則六宮魔王盡至。法官輕動者死。此乃北帝親征正法,罪禁極重。凡召六宮大魔,想天蓬元帥,部領鬼兵無數,魔卒塞滿天地,雙手捧令,怒目變形,大叩之。

造令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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埜初行法時,便參酆都滿天下,令有六式,皆酆都令也。然黑律正格者,利害甚多。如初受法者,埜不傳與之。待觀其行,察其心,知其人,方始結罪保盟,重奏北帝而付度焉。

必大罪如山海,莫能言也。先師盧某得法於鄭某,及面受朱某、譚某之妙語。人皆言酆都黑法黑律,存乎黑而用乎黑,死後必入地獄為鬼官而無明焉。必大親同先師盧某詣鄭某,祝香而禮請此事。鄭某先生曰:黑中終有光明現,長光還被黑消磨。又曰:明極則晦,晦極則明。此天地之常理也。叉大始悟真師之垂訓。且如光中治鬼祟。鬼必知其用。若用幽黑之法治鬼神,鬼神雖靈,終不知法官之為用也。必大炷香啟問六令不同之說。鄭某曰:六令當以黑律之令為真也。次則運令式中之令,所增些小,亦其真也。餘外之令,只有九泉號令一符者其偽節也,乃傳師祕其真耳。若得黑律正文,則酆都事畢矣,又何須參考運令式法乎。如必大知其言,未察其心,察其心未知行者,不傳酆都法也。先將地衹付之。若傳酆都,不傳黑律令,則有誤持鍊之功,法官得無過乎。

法官所掌之令,令有正格者,依格造令,則諸將遵依。若失令格,則用事不神。

法官造令,取癸亥日及諸亥日,十惡大敗日,受死日等,造令極妙。造令宜用棗木栢木楓木桃木梓木為上,其他木不得用之,犯者臨事不成。

法官不得傳酆都正令與破傷形體髠流之人,犯者非命吐血死。

法官奏名北帝,受職玄臺。奉酆都法教,行酆都正令,掌天曹重任者,當保愛形體,如同珠玉,不得紋身剪髮破體傷形。如有危病,欲針灸者,須當啟白天蓬,奏聞北帝,告白身中諸神,然後始行。違者準律,徒三千里,永失仙道,流入邪教。

造令於癸亥日及黑道日,將令木及刊匠與師同登壇,啟奏祖師北極紫微大帝,三台北斗,玄中大法聖師,四輔醫王,玉京化主靜老天君,北極天蓬都元帥,鎮天降魔大威力將軍,九天尚父,靈魁宗師。北極左角都大上將,含光太虛玉真壽元真君,太玄元帥玄天上帝,北陰酆都鬱絕五炁玄天上帝,三天大法師正一靜應真君,四臺御史魏真君,列聖位請下降香壇,受今啟奏,法師宣弟子投詞。及將式香上度過。方刊之。刊成未可用,先奏後祭,用咒取炁鍊炁方用,寶令如神。

法官欲奏傳正令,付與弟子,須先將弟子投詞,向北設壇,焚香啟告,仍以投詞露一宿,或有神判無點,方許傳之。

註云:昔鄭某參酆都祕法玄妙經五十餘師,不得正令。得遇朱君,令具狀露之,舉奏北帝,次日觀之,見投詞紙如墨黑,其字卻白。後有御史判云:面奏北帝,詳檢鄭某三世以來,不遵妖教,無破體傷髮紋身之過。在律令行掌佩正令,部轄魔靈,濟世去邪,安民保國。請朱制使,保奏付度。仍先關會,合司聽旨。又建寧陳法清,具詞投朱某,欲受正令,露奏其夕,三更聞有哭泣寃聲。次日觀之,見詞紙皆黑,字亦黑。而黑文與黑地不同,黑地如漆而微光,其字則灰黑色。後判云:陳法清兩世為僧,背逆大道,為殺為**,不忠不孝。又妄自冒禁干天,欲傳正令,免死去職,師不得傳。方知奉酆都法者,職掌天曹大權重任,須得其人始可付度。

變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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