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通论卷四
新安首源姚际恒
庄公
十有七年春,齐人执郑詹。
前年郑侵宋,幽之盟,宋必归罪于郑詹,故齐执之。左氏谓「郑不朝」,此亦臆测。
夏,齐人歼于遂△书△法△△△。
歼,尽也。不曰「遂人歼齐人」而曰「齐人歼于遂」,以见齐之自取也。
秋,郑詹自齐逃来。
此据事直书,无罪詹之意。
幽之盟,鲁受其逋逃,首叛盟矣,故此后齐伐鲁而不及郑。
冬,多麇。
经凡灾异皆书,「多麋」,异也,非灾也,杜氏谓其「害稼」,则是灾矣,非也。
十有八年春王三月,日有食之。
不言日,史阙。
夏,公追戎于济西○取○义○○○○。
不言「戎来侵」,但言「公追戎」,不与戎之侵我也。观僖二十六年书「齐人侵我西鄙,公追齐师至酅,弗及」,则可见矣。
秋,有蜮。
亦记异也。
冬十月。十有九年春王正月。夏四月。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郅,遂及齐侯、宋公盟。
陈侯娶妇而鲁媵之,故遣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郅,适齐、宋会盟于郅,结遂往盟之。「遂」者,因媵妇而及之,本虚辞也,公羊谓「大夫无遂事」,谬。既与齐、宋盟,而旋致其来伐,公子结之为谋不臧矣。且媵陈而致陈之伐,益邕矣。然则书「公子」,岂与之乎?故知书「公子」与不书「公子」无例。
夫人姜氏如莒。
莒必鲁之姻国,故姜氏垂老犹往,一书再书,而姜氏之始终不德见矣。
冬,齐人、宋人、陈人伐我西鄙。
为纳郑詹也。
二十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如莒。
归不书,出书。
夏,齐大灾。
大火也。
秋七月。冬,齐人伐戎。二十有一年春王正月。夏五月辛酉,郑伯突卒。秋七月戊戌,夫人姜氏薨。冬十有二月,葬郑厉公。二十有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
大眚,大过误也;肆,放也。
癸丑,葬我小君文姜。
妇人于法无谥,惟取其夫之谥加于姓上,如「庄姜」、「宣姜」是也。其别称谥,非古礼也。姜氏之恶如此,而得美谥曰「文」,尤足哂。观此,春秋岂褒贬之例乎?
陈人杀其公子御寇。
经于有罪无罪皆书「杀」,无所为用字褒贬例也。故御寇之有罪无罪不可知,但杀大夫用「其」字。亲属云「其」者,以君父言,如「天王杀其弟佞夫」、「晋侯杀其世子申生」是也。故若为国人杀,不当称「公子」,当称「大夫公子」,若为君杀,不当称「陈人」,当称「陈侯」,此称「陈人」而又称其「公子」,意者君与其事,而其臣杀之与?此公子也,左氏以为「太子」,若然,经当书「世子」矣。
夏五月。
五当作四,不然,则下有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