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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申诉复查(第1页)

第三节:申诉复查

本节内容主要介绍申诉复查的相关知识,包括申诉复查工作的概念、申诉复查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申诉复查的工作原则。通过学习,掌握申诉复查的基本概念和具体任务以及两个申诉复查的原则。

一、申诉复查工作的概念

申诉复查工作是指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到的党纪处分决定或者审查结论不服,提出申诉,纪检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原处分决定或者审查结论进行全面审核处理的工作。

申诉复查工作的具体任务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处理申诉信件。处理申诉信件是申诉复查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责。纪检案件审理或者其他负责申诉复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可通过受理、转办、督办、联合办理等方式,妥善处理申诉信件,做到申诉信件件有着落,使党员的合法权利切实得到保障。

(二)接待申诉人。对申诉人直接到纪检机构申诉的,应认真记录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请求事项,对已经递交过申诉材料的,应注意记录申诉人书面材料以外的新的申诉内容;对没有递交申诉材料的或者没有能力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的,应将申诉人的当面申诉作为办理的依据。

(三)办理申诉案件。办理申诉案件是申诉复查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责。党员、党组织对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不服提出申诉,是党员法定的民主权利。受理他们的申诉不仅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正确执行纪律的保证。案件审理部门或者负责申诉复查工作的其他职能部门,对原处分决定或者审查结论进行重新审查,提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处分或结论的审理意见,按程序办理各种手续。从而维持正确的处分或结论,纠正错误的处分或结论,做到既维护党纪条规的严肃性,又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利,切实体现了纪检机构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客观公正、秉公执纪的精神。

(四)监督案件审查。申诉复查工作不但是纠正处理错误案件的重要途径,也是监督所办案件的重要程序。申诉复查工作对案件检查、案件审理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办理申诉信件和申诉案件,对案件承办部门审查和案件审理部门审理的案件,在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手续、程序等方面加以监督,对处理正确的案件予以维持,对处理错误的案件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另一方面是通过对案件质量的监督、检查、考核、通报等,推动和促进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五)教育申诉人。对申诉人进行教育也是申诉复查工作的重要职责。申诉人对处分决定或者审查结论不服提出申诉,很多是属于思想认识问题,有的对党纪条规不了解或片面理解,有的对认定的错误事实不认同,有的对应负的责任不认可,有的存在攀比和侥幸心理等。针对申诉人不同的申诉理由和请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通过加强党纪政纪教育、政策法规教育、事实证据教育,促使申诉人明辨是非,正确对待,吸取教训,改正错误。

(六)组织协调各方。申诉复查工作具有工作对象特殊、时间跨度长、案件比较复杂、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宽、政策性强等特点,加强组织协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是做好申诉复查工作的一种具体、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七)对下指导监督。绝大多数申诉信件和申诉案件发生在地市级以下的基层单位,由于基层审理人员少、审理的审核把关作用发挥不够,案件质量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加强调查研究,对下级纪检申诉复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提高各级纪检机构申诉复查工作的整体水平和人员素质,是申诉复查工作的一项经常性的任务。

二、申诉复查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一)申诉复查工作是纪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申诉复查工作是检验纪检机构办案质量和效果的最后一道关口,是纪检机构查处案件内部监督制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违反党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申诉复查的过程,既是解决申诉问题的过程,也是监督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的过程。申诉复查与案件审理、案件检查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做好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工作,把案件调查清楚、把好案件质量关,使所办案件都符合“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是减少申诉的根本途径;做好申诉复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对申诉信件和申诉案件进行再审查,是对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也是对纪检机构查处案件质量好坏的检验。

(二)申诉复查工作是保障党员合法权利,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

党员的申诉权是党章规定的,党员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任何个人、组织都无权剥夺。党章规定,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各级纪委负责受理党员的申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对党员的申诉及其办理程序和要求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申诉复查工作是正确执行纪律,维护党纪条规严肃性的制度保证

违反党纪的案件往往是错综复杂的,虽然在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经过了初核、立案、审查、审理、集体审议、批准、执行等一系列程序,但是,仍难免有少数案件在认定事实,确定性质,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在处理方面发生差错。申诉复查工作,就是纪检机构根据申诉人所提出的申诉理由和有关规定,对原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和是否遵守法定的办案程序等进行再审核,一方面,可以使原来处理不当的案件得到纠正;另一方面,可以使正确的决定或结论得到维护,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处理。既维护了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也是对犯错误人员进行教育,有利于他们认识问题,改正错误。

三、申诉复查工作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复查大计,公正第一。公正,就是要不偏不倚,居中处理,即做到公平,维护正义,要在认真把握作为客观存在的违纪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处理当事人的申诉。客观,就要求“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不主观臆断,不带框框"。申诉复查工作特别要注意既不可主观臆断,也不可先入为主。申诉复查工作是以当事人不服原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为提起条件的,申诉人与原做出处理决定或审查结论的机关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立的两个方面,做好申诉复查工作还应注意不能戴有色眼镜看待任何一方,不能被个人感情色彩所左右。客观公正包括程序上的客观公正和实体上的客观公正。程序上客观公正,要求申诉复查工作除应按规定的程序实事求是的进行审查外,还要做到回避,原审理此案的人员不能再承办该案的申诉复查工作。实体上的客观公正,就是要求承办人员按照“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全面审查原案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手续和程序。无论在哪一方面存在问题,都要实事求是地指出问题,该纠正的要认真纠正。审查时不要仅限于申诉所提出的问题,而是要对全案进行全面审查。办理申诉案件,只有全面了解案情,结合全案通盘考虑问题,才能正确判断原处分或原审查结论在认定事实、运用证据、确定性质、执行纪律方面是否正确,才能使存在于原案中的错误全部得到纠正。

(二)首诉必理原则

首诉必理是指党员、党组织不服党纪处分或者处理决定首次向纪检机构提出的申诉,承办申诉的机关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认真的复议、复查或者复审(复查)、复核,并给予申诉人负责任的答复。《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规定: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一般情况下,对党员、党组织不服党纪处分首次申诉,应实事求是的进行复议或者复查。

思考与练习

1。记忆:申诉复查的概念。

2。回答:申诉复查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3。回答:申诉复查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本章小结

本章的学习重点包括案件审理基础概念和申诉复查工作,学习难点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和责任、申诉复查的相关知识,在学习上需要注意审理案件的范围和类别的划分、案件审理类型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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