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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第1页)

第二节: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

本节内容主要介绍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通过学习,掌握申诉案件办理的基本工作程序和方法,依规依纪依法办理申诉案件。

一、申诉的受理

申诉案件的受理是指纪检机构申诉复查工作部门接到申诉材料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程序报批予以受理的工作程序。

(一)申诉的提起

申诉的提起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受处分党员本人提出申诉(本人丧失行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夫、妻、父、母、子、女代为提出)。按照党章的规定,受处分党员如果对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不服,可以向党组织、纪检机关直至中央提出申诉。这是提起案件复议、复查最大量的、也是最主要的来源。

2。党员认为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或相关处理不当的,可以向党组织、纪检机构提出意见,要求对案件复议、复查。

3。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界群众,发现已经生效的处分决定有错误,有权向党组织和纪检机构提出意见,要求对案件复议、复查。

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政协委员,认为处分决定有错误时,根据规定程序提出的议案,要求对案件复议、复查。

5。党组织、纪检机构或有关领导认为已处理的案件有错误并有必要提起复议、复查的。

(二)受理的范围

应由本级纪检机构受理的申诉包括:

1。同级党委、本级纪委批准或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中受处分党员、党组织对处分决定或结论不服的申诉。

2。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受处分党员、党组织对处分决定或结论不服提出的申诉。

3。下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经下级党委、纪委复议、复查后,受处分党员、党组织对复议、复查结论仍不服,下级党委、纪委呈报请求审查决定的案件。

4。下级党委、纪委呈报审批的申诉案件。这是指原由下级党委、纪委作出处分决定经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受处分党员、党组织对处分决定或结论不服提出申诉,经下级党委、纪委复议、复查并作出复议、复查结论,报本级党委、本级纪委批准的案件。

5。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上级纪委予以复议或复查的案件。

6。领导或领导机构交办的申诉案件。

(三)受理的一般条件

1。申诉应当由本人提出。本人丧失行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夫、妻、父、母、子、女代为提出。

2。应当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工作单位和职务职级等)、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提出申诉的日期等内容。

3。提交原党纪处分决定和相关处理决定、复议决定、复查决定等材料的复制件。夫、妻、父、母、子、女代为提出申诉的,还应同时提交与申诉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对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申诉案件的材料要求

下级党委、纪委呈报审批或审查决定的申诉案件,应报送下列材料:

1。呈报审批或审查决定的请示;

2。复议或复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3。复议或复查决定;

4。有关党组织的意见;

5。申诉人对复议、复查决定的意见及有关组织对申诉人意见的说明;

6。原处分决定、原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7。受处分人的申诉。

(五)申诉材料的处理

纪检机构对收到的申诉材料,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经初步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对应由本级处理的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呈报领导批准后予以受理,并按照党的纪检机构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复议、复查。

2。对应由上级处理的申诉,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申诉,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所反映问题不属于纪检机构受理范围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3。申诉材料或呈报审批或审查决定的申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可请申诉人或原报案单位补报材料。

4。对于不需要进行复议、复查的,要向申诉人说明情况,做好工作。对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而本人拒不接受,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二、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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