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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1页)

第七节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水十条”),明确了全国到2020年水环境质量指标要求和十项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环境保护部按照国务院“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的要求,分解落实《水十条》目标任务,并与全国31个省(市、区)签订了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作为考核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和《自治区入黄排水沟2016—2018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分别于2015年12月30日和2016年2月5日印发全区贯彻执行。

《工作方案》确定了“到2020年,黄河流域宁夏段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3。3%以上(包括黄河、泾河、葫芦河、渝河、清水河及湖泊、水库等15个断面)。5个地级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控制在10%以内,5个地级城市的11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2。7%。全区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6。7%左右”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实施方案》确定了“到2018年年底,银川市四二干沟、第二排水沟、银新干沟,灵武市灵武东沟,永宁县中干沟、永二干沟,石嘴山市第三(五)排水沟,吴忠市南干沟、清水沟,青铜峡市罗家河,中卫市第四排水沟、中宁县北河子沟等全区重点入黄排水沟达到Ⅳ类水质。银川市在2017年年底前,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其他地区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整治”的水环境整治目标(见表4-2-105,表4-2-106,表4-2-107,表4-2-108)。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计划》工作情况

201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五个地级市政府及宁东管委会签订了《“十三五”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编制印发了《“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自治区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内部任务分工》,细化任务并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

同年,加快推进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督促指导各地级市编制完成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016年,投入国家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900万元,用于支持贺兰暖泉工业园区等4个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及配套管网项目建设。全区实施了22个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项目,开工建设了12个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

稳步推进黄河支流水环境综合治理。全面实施渝河二期治理工程、西吉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葫芦河氧化塘工程建设。指导固原市编制完成了泾河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投入国家、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4375万元用于支持清水河人工湿地建设项目。

加强重点入黄排水沟综合整治。将入黄排水沟作为水污染防治的重点,编制完成了银新干沟、四二干沟等6条入黄排水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在排水沟适宜地段建设人工湿地工程净化排水沟水质。2016年累计安排中央、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2亿元,重点支持银川市四二干沟等7条排水沟的9个人工湿地工程建设。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会同自治区水利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全区县级以上水源地名录的通知》,指导吴忠市、中卫市编制了《吴忠市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沙坡头区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方案》,争取环保专项资金1150万元用于水源地保护工作。

2017年自治区将水污染防治任务纳入自治区效能目标考核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印发了《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自治区重点入黄排水沟污染2016—2018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水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任务。石泰峰书记、咸辉主席等自治区领导多次调研指导水污染防治工作,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作出重要批示,为全区各级党政部门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奠定了基础。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印发了《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自治区领导同志包抓重点环保问题工作方案》,自治区13位省级领导同志具体包抓沙湖、葫芦河水质改善等重点环保问题。自治区有关部门建立了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行了月调度、季督查、年终考核制度,及时督促落实工作任务。

同年,加快重点水污染治理项目建设。推进沙湖补水预处理与湿地恢复等25项沙湖生态修复项目建设;全区36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已完成提标改造33个,全区31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均已按要求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逐步配套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全区13条重点入黄排水沟人工湿地工程中,5条已建成投运;全区共排查出53个工业企业入黄排水沟直排口,已取缔封堵39个;全区13条黑臭水体整治项目,12个已全面完工;全区共有7家企业需要实施清洁化改造,目前已完成5家;全区22个县(市、区)全部完成畜禽禁养区划定,已划定禁养区254个,需依法关闭或搬迁养殖场(小区)共36家,已关闭或搬迁13家;全区631座加油站,已完成双层罐及地下防渗设施改造259座,完成率39。4%。积极开展地级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成了县级和农村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

黄河干流水质明显改善。全区按照“全流域系统治理”的要求,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提升改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黄河支流和重点入黄排水沟综合整治以及人工湿地建设,通过控源截污和末端治理,还清历史欠账、补齐治污短板,黄河干流水质得到了显著提升。2017年1—12月,黄河出入境断面水质均达到了Ⅱ类,首次实现了黄河干流宁夏段全流程为Ⅱ类优水质。

地表水氨氮浓度持续下降。2016年在“水十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现场检查中,考核组曾指出我区“2015年监测的14个监测断面氨氮平均值为0。65毫克升,2016年监测的15个监测断面(包括鸭子**水库)氨氮平均值为1。2633毫克升,2016年较2015年氨氮浓度上升94。36%”等问题,经过全区一年多的努力,2017年监测的15个监测断面氨氮平均值为0。579毫克升,较2016年氨氮浓度下降54。16%,较2015年氨氮浓度下降10。92%。水环境污染防治取得了明显成效。

2018年,全面实施河长制,突出了各级党委、政府治理水环境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各部门水污染治理目标任务,整合了治污资金和项目,加快了工作进度。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完成了2018年污染治理重点任务交办会涉水任务清单,编制了《自治区打好碧水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2018年10—12月水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建立了重大项目联系协调机制、黄河水环境保护联动机制和水污染防治督查督办机制。

同年,加快实施渝河、葫芦河、清水河、泾河、茹河等河段生态综合治理工程。2018年1—11月份,泾河、茹河、渝河、葫芦河、清水河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黄河支流水质明显改善。加快实施重点入黄排水沟人工湿地建设,全区13条重点入黄排水沟中,12条已建成人工湿地,11条已达到Ⅳ类及以上水质标准,占84。6%。加快重点污染源管控工程建设,全区36个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提标改造,31个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加快排污口取缔工作,全区排查出直接入黄河干流工业企业排污口11个,已封堵10个,1个不属于工业企业直排口;全区排查出入河流、湖泊、排水沟工业企业排污口53个,已封堵46个,批准保留7个,完成了排污口取缔年度任务。当年安排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3440万元,支持26个饮用水水源地开展规范化建设,在全国率先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整治任务,受到国家通报表扬。

二、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一)地表水

按照“水十条”和《工作方案》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水质目标,全区15个地表水考核断面自2017年起应全部达到水质目标要求,其中13个断面自2016年起应达到考核目标要求。全区2016—2018年地表水质优良比例73。3%,达到了水质目标要求,实际达到水质考核目标要求的断面比例分为80%、86。7%和93。3%。2018年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比例为0,达到了国家考核目标要求(见表4-2-109,表4-2-110)。

(二)黑臭水体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的治理目标。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考核规定要求:2017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应达到90%,2018年及以后不低于90%。

我区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共排查上报黑臭水体13条,总长度64。337千米,其中银川市9条30。42千米,吴忠市2条11。497千米,固原市1条12。27千米,中卫市1条10。15千米。截至2018年底,我区13条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全部完成,完成比例达到100%,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要求,开展了整治效果评估。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公众满意度调查,公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实现了黑臭水体整治“初见成效”目标(见表4-2-111)。

(三)饮用水水源

我区列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11个,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要求全区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水源地比例高于72。7%。2018年全区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水源地实际比例为63。6%(见表4-2-112)。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宁夏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15个,水质类别极差的点位数量1个,极差控制比例6。67%。到2018年,宁夏已消除地下水极差水质,地下水良好水质占考核点位20%。宁夏2016—2018年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情况见表4-2-113,表4-2-114。

三、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工业污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2016年底前,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企业和生产项目。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我区排查上报“十小”企业46家,2016年底前已全部取缔,其中取缔小造纸企业1家,小电镀企业2家,小马铃薯淀粉企业21家,其他行业小企业22家。

全区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共31个,其中需要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集聚区20个,需要新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工业集聚区23个,2017年底全部按规定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二)城镇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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