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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图书著录的基本方法(第1页)

第四节 图书著录的基本方法

一、书名项的著录

书名项由书名及其解释文字构成。书名分正书名、并列书名、合订书名、平行书名、交替书名、总书名、副书名、原书名等多种形式。

(一)正书名

一般图书只有一个书名,这个书名就视为正书名,正书名是图书的主要书名。著录正书名时,要按文献所提供的题名形式如实著录。书名中具有语法作用的标点符号、数字和其他的文字也照录,如“唐诗三百首”。当一书有副书名时,前面的书名视为正书名,如书名《建筑设备(建筑与识图)》等著录时照原题著录。

(二)并列书名

并列书名是指一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不同书名的情况。比如《红楼梦》又名《石头记》,如《西行漫记》又名《红星照耀中国》等。著录时要以书名页上已有的书名著录,其他书名在附注里说明。

(三)合订书名

合订书名指一书并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订在一起的图书的书名的情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领袖毛泽东所写的老三篇,分别是《愚公移山》《纪念白求恩》《为人民服务》。著录时一般是几个书名并列,合订书名著录可分为同一责任者的合订书名、不同责任者的合订书名。

同一责任者的合订书名,一般依次著录两个,并用“;”隔开;其余可著录于附注项;不同责任者的合订书名依次著录书名和责任者,不同书名与责任者之间用“,”标识;不同责任者的合订书名在三个或三个以上时,只著录第一书名与责任者,其他均著录到附注项中。

正书名由共同书名与从属书名构成的,应先著录共同书名,再著录从属书名,中间用“·”隔开

(四)平行书名

这是指一种书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文字的对照书名,多出现在语文体图书里面。如《新英汉词典》著录时,未被著录为正书名的其他文种书名应作为平行书名著录于正书名之后,用“=”标识,如“新英汉词典=anewenglish-esediary”。

(五)交替书名

这是指同一书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以交替使用的书名。交替书名实质上也是一种解释书名,一般没有独立用作书名。如《袖珍神学或简明基督教辞典》著录时应一起著录在书名项里。

(六)总书名

这是指丛书、多卷书、期刊等多级出版物的总名称。书名项主要是由图书的名称和书名后面的一切材料组成,但书名后的材料并不是事实上都构成为书名项内容。

(七)副书名

这是指对正书名做解释性的书名。记录时副书名作为书名项的组成部分。有的通过点标记“·”或括号“()”或空格与正书名相连,无论何种形式,都应将此著录于正书名之后,用冒号“:”隔开。

(八)原书名

这是指翻译译著的原文书名。著录时将原文的书名著录在提要项后,单起一行。

现行出版物中大部分图书书名只有一个,在其书名的前后没有任何文字材料,此类著作在著录时就要原名照录不管其书名中包含的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各种符号等均照录即可。它们是书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认图书的标志。

二、著者项的著录

(一)著者项的著录要求

“著者”是指一切对著作内容负责的人。著者项即责任者项,是由责任者名称和著作方式组成的,著者包括实际执笔写作的人及参加著作的人,如翻译人、注释人、校订人、插图人等。著者还分为个人著者和集体著者,即从事著作物的著者或编辑的个人和集体著者,即以其名义发表的著作的机关团体等。应该指出,所谓集体著者不同于集体创作,前者是以机关团体名义发表,如××大学图书馆×××系编等;后者则应视为是多著者的一种形式,如×××集体创作,×××执笔;×××主编,×××执笔等。至于以×××书编辑组编而不列具体编辑人时,则可视为集体著者。在多著者的情况下,要以其方式的不同,分别组成小项,每个小项同著作人项相同,如鲁迅著,上海鲁迅纪念馆编辑;(日)村田吉男著,××译。著作方式表示著者对该书所负具体责任,不同的著作方式表示出该著者同著作的不同关系,其种类很多。一般有:①著,也称为撰、述、作、选、写、编著、创作、执笔等;②编,也包括辑、编辑、整理、选编、选辑等;③注,也包括注解、注释、笔释、释等;④译;⑤绘;⑥制定、提出、批准、起草等以上是几种著作方式,此外还有改编、缩写、节译、补编、书(文字的书法等)、治印等。

为了进一步区分著者和表示著者所处的时代及国别,而在著者姓名前面加上著者生活的时代或国别,如(唐)李白著,(俄)普列汉诺夫著等,即责任者名称之前加上圆括号,即“()”,并在圆括号内注明朝代或国别,其中,朝代仅用来著录清朝以前的古代责任者,以及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国政府机关责任者(著“民国”等字样),外国责任者的国别若文献中没有提供,或有时无法确定,可先用“()”著录,待查清后再予以补著;如果一书有多个责任者承担不同的责任方式,不同责任者之间用“;”标识。如“齐民要术、(北魏)贾思勰著”。物质运动和力、(德)罗杰斯著;华新民译。新中国成立后的出版图书责任者项一般不用著录朝代。著者项是著录事项中很重要的一项,读者可借助著者识别图书。特别是在书名相同的情况下,著者则是区别不同图书的重要标志,著者的身份地位、学识水平也是衡量著作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著者项往往是著者款目的标目,依书名页所题为准,书名页内容不全时,依版权页所题为准。如有不同,则需在附注项内注明。

如果图书有主编者,又有编辑者,只著录主编者。既有主编者又有编著者时,先著录主编者,后著录编著者。多个著者的汇编本,先著录原著者,再著录汇编者,机关团体集体编写的著作,一般以机关团体名称著录。责任者名称前后表示职位、学位、职称、出身、籍贯等的字样,均不著录。

责任者项著录图书的责任者名称和责任方式。图书的责任者包括个人和团体,责任者著录的方法为:第一责任说明前用“”标识。著录同一责任方式的多个责任者,一般不超过三个,除第一个外,其余均用逗号“,”

标识;超过三个责任者时中文只著录第一个责任者,后用“…”或【等】表示。

(二)著者项的著录规则

1。统一著者名称

即同一著者在目录内必须用同一名称,这是因为著者项也是用其作为著者款目的标目上,只有标目相同时在著者目录里才能将同一著者的不同著作集中在一起。因此,统一著者名称是著录著者项的最基本规则。因为著作人往往有不同的名字,如果用不同的笔名发表不同的作品,翻译外国著者的不同著作时,由于译者翻译的问题也往往使同一著者的译名不统一;机关团体著者的全称与简称有时提法不一,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可以简称中共中央;著者改换名称,特别是一些机关团体的名称有时经常变动;同一性质会议的提法不一致。所有这些情况均应统一起来。

当一个著者有不同名称、不同译名等情况时,应选用正式名称,或常用的,或为读者所熟悉的名称进行著录;译名不统一时应该用标准译名进行著录。在著录所用名称与原书所提不一致时,应在所著录名称后加上“(原题……)”或“(原用……)”字样,如鲁迅(原题:周树人)著,(苏)斯大林(原译:史达林)等著。当著者改名时,一般用其更改后的名称。同时在附注项内注明“著者原名……”,并用括号将更名前后的名称联系起来。如果不这样做,当读者用来检查目录的著者,恰巧和著录的名称不同时,将无法查到所需图书。

2。会议文件的著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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